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超过规定以上的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比例赔付。
本文作者:呼和浩特皮肤病医院 来源:呼和浩特二轻皮肤病医院 更新时间:2020-06-24
“一站式”结算服务 | 热烈祝贺我院正式启动民政救助直通车报销
好消息!呼市皮肤病医院正式启动
全市民政救助直通车报销服务
已全面实现大病医保“一站式”结算
即日起,参保人在我院就医时,符合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直接“一站式”结算,再也无需来回跑啦!
呼市市及十二县参与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人员
参保患者在我院住院时,完成合疗报销后,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按政策顺次衔接、同步结算,并在我院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服务。
1.身份确认。患者入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合疗本、参合票据等有效证明进行身份认定,办理住院手续。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必须与省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及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信息和扶贫部门反馈的贫困名单进行核对无误。
2.结算程序。患者治疗结束后,在“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次进行结算,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备查。具体经办的医疗机构按自然月汇总向承办的部门进行资金申请结算。
3.资金拨付。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补偿、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由经办医院(机构)先行垫付,各相应承办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时间内,及时核拨经办医院(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超过规定以上的部分,由承保机构按比例赔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含困难群体),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30万元;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含困难群体),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60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困难群体),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不设年度累计赔付上限;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困难群体),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不设年度累计赔付上限。
棒棒哒!
以后大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
就更方便啦~
大家快奔走相告吧!
温馨提醒:本院采用国际先进的医疗技术和专业的医疗团队,它集多种治疗设备的优点,去其弊端,取其精华,具有明显的优势,是对国际上医疗事业的一大贡献,临床应用前景相当广阔。
有了以上的详细讲解,您现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吗?呼和浩特二轻皮肤病医医院的专家提醒:发现相关疾病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要耽误,以免影响家庭幸福。选择正规专业的医院,进行全面的检查,确定适合的治疗方案,并请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操作才更有保障。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点击专家在线咨询,专家将一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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